部落客/IG客/YouTuber必知!經營自媒體一定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Last Updated on 2023-11-11 by ㄚ兔到處趣♥

 

經營自媒體一定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大家可能覺得經營自媒體(self-media)很自由,是不是以為想說什麼就能說什麼?錯!其實也有法律風險哦。

去年底很榮幸受聯盟網邀約擔任《2021 ALA 亞洲創作者大會》講師,演講內容我有談到這部分,個人認為很重要,本篇文章「經營自媒體一定要注意的法律風險」ㄚ兔特地花了許多時間整理,希望能分享給更多人知道。

有些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建議還是要注意比較好,尤其自媒體經營者(部落格、FB、IG、YouTube),在撰寫美妝保養、健康保健、醫美醫療三大類別時更是要注意,以免還沒賺到錢就先虧錢。

法律對外行人來說相當複雜,本文盡量簡化並標註出重點。

 

自媒體基本法律知識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使用、轉載、改作編輯他人的著作內容,即使沒有營利行為,也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建議如要引用他人作品內容務必要註明作者及出處,藉以區隔出自己與別人的創作,尊重作者。

但不是有註明就可以任意使用,未經對方授權原則上就是不能使用,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如果創作者本人想追究,還是可以進行著作權侵害訴訟,只不過大部分創作者看到別人有標註出處,且不是營利行為的話就比較能接受。

最好也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使用超連結方式連到對方網站,讓讀者直接到對方網站觀看其內容。

ㄚ兔真的有認識的人沒法律觀念,心存僥倖心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結果真的被告,後來一張照片賠了三萬元才和解。

Q. 如果自己被盜圖盜文怎麼辦?

A. 決定一下是否先通知對方,如對方不回應或是回應令人不滿意,報案流程如下:

  1. 截圖與錄影存證
  2. 截圖與錄影的內容要包含時間、對方網址、侵權內容
  3. 整理出文章、照片原始檔證明是自己的創作
  4. 至警察局或保智大隊報案

著作權法 第91條

  1.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

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禁止廣告不實。廣告不實最常見就是誇大其內容或功效。

自媒體在網路上分享自身使用產品的經驗,將被視為「廣告薦證者」。

一旦確認廣告不實,除廣告事業主本身,廣告薦證者也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

  1.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3.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4.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5.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6.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廣告薦證者有利益關係之揭露義務,簡單說就是發布的文章、影片如果有與廠商合作或是廠商免費提供試用品,依法應該告知讀者,揭露自己與廠商的利益關係。

也就是合作的文章影片要標註「廠商邀約文、廠商體驗文、與xx廠商合作、產品由廠商免費提供試用」等相關字樣。

有些人明明是跟廠商合作或是廠商免費提供體驗商品,卻騙讀者說是自己買的,這樣其實就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也有廠商會特別要求部落客不能寫出體驗、試用、邀約等字樣,同樣也是違反本條例,只是看有沒有人檢舉而已。

公平交易法 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為之,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

前項社群網站推文包括網路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等方式

 

高法律風險內容

化妝品/保養品

保養品

化粧品、保養品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醫療效能之標示。

介紹保養品時如果放上前後對比照並標榜除皺、美白,由於有誇大嫌疑與涉及療效所以屬於違規,建議如果能避免盡量避免。

以下列舉常見違規之醫療效能與可撰寫例句:

X禁止涉及醫療效能之例句

  • 換膚
  • 除疤、去痘疤
  • 減少孕斑
  • 減少褐斑
  • 除皺
  • 治療青春痘
  • 預防皮膚炎

O可敘述之例句

  • 防止肌膚粗糙
  • 舒緩肌膚乾燥
  • 延緩肌膚老化
  • 淡化皺紋
  • 改善暗沉、補水
  • 保護肌膚

Q. 這個不能寫,那個也不能寫,那應該怎麼辦呢?

A. 寫相關文章最簡單又最安全的方法就是直接參考衛福部提供的可撰寫例句

🔸更多例句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新北衛生局(內有PDF檔可下載)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0條

  1.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2.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3. 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健康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介紹健康食品、保健食品時應避免涉及醫療效能、涉及虛偽或誇大功能或涉及改變身體外觀等不適當的宣稱詞句。

撰寫健康、保健食品時很容易寫到一些違規字眼,像是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減肥、塑身、豐胸、增高等,這些雖然未涉及醫療效能,但屬於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範圍。

有些人介紹減肥產品放上前後對比照,也是可能會觸法、比較有爭議性,建議盡量避免。(尤其如果本身是賣家有販售行為的話會抓得更嚴格)

寫這方面文章最好也是直接參考衛福部提供的相關例句。

以下列舉常見違規之醫療效能與可撰寫例句:

X禁止涉及醫療效能之例句

  • 預防更年期
  • 改善過敏體質
  • 減輕皮膚病
  • 治療近視、恢復視力
  • 防止便秘
  • 降肝火

O可敘述之例句

  • 維生素A增進皮膚的健康
  • 維生素B1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 維生素D可增進鈣吸收
  •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

🔸更多例句請見衛生福利部新北衛生局(內有PDF檔可下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

  1.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3.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美/醫療/藥品類

醫療

原則上寫醫美、醫療器材、藥品類的文章都是違法的,因為醫療法與藥事法有明定非醫療、藥商機構,不得為其廣告

就算只是寫寫心得文章分享,也很容易被認定為「廣告」。

雖然說是這樣說,但還是可以看到有許多人在撰寫相關類別的文章,雖然沒人檢舉可能就沒事(?),但一旦接案就一定要有承擔法律風險的心理準備

尤其放在網路上的文章與資料常常都是永久性的,很可能剛寫完的一兩年沒事,但兩三年後就被檢舉也都是很有可能的。

與相關廠商合作時建議可簽訂免責條款,如有任何法律賠償,由廠商全數負擔。(但網路上也有廠商已經歇業找不到人的案例,該部落客還是自繳罰款)

常見的醫療器材有隱形眼鏡、月亮杯、OK繃、醫療口罩、耳溫槍、衛生棉條等,很多人不知道隱形眼鏡也屬於醫療器材!務必謹慎接案。

醫療法 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 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 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3. 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4. 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5.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6. 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7.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藥事法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事法 第70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總結&注意事項

總結&注意事項

雖然自媒體很自由,但還是有很多地方要注意呀!

在寫化妝保養品、健康食品時可參考以下資料來撰寫:

會擔心的話可以跟廠商要求簽訂免責條款,或是少接這類型案件。

有很多免費互惠、無稿酬的保健食品、減肥產品、保養品,產品價值可能才一兩千元甚至幾百元,卻要自媒體承擔相關的法律風險,真心建議如果不是很缺錢還是不要接比較好,不然還沒賺到錢就要賠錢的話實在得不償失。

除了以上幾點,也順便提醒大家字體其實也是有版權的,有些字體雖然可以免費下載,但並不代表能夠任意使用,在美工圖片或YouTuber製作影片時,要特別注意一下該字體的授權使用範圍。

希望本篇文章有幫助到大家!如果有需要修改或補充的地方歡迎留言告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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